让买家找上门

发布采购单》

正品保障

采购返现

源头直供

四川瀚瑞森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发布信息当前位置: 首页 » 供应 » 办公用品 » 印刷品 »

澳大利亚原产地证FTA办理流程

产品品牌: 智顺单证
最小起订: 1 份
产品价格: 11.00元/份
供货总量: 999 份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浏览次数: 43
询价
 
 
  • 产品详细说明
  • 详细参数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于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日起,依照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澳大利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澳大利亚原产地证FTA办理流程
 
本公司所申办的产地证全部由官方机构签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查验真伪。
 
 
我司产地证办理流程如下:
1、首先确定所需要的产地证办理的类型。
2、下载产地证对应模板,根据产地证模板的要求填好资料信息。
3、将按要求填制好的产地证模板发送到公司
4、按照客户的资料我司发出产地证的确认件,请核对资料信息的准确性,并做出明确修改标识。
5、我司会邮寄产地证同时注意查收
 
 
 
 
 
中澳产地证China-Australia FTA填制要求:
 
C15 中澳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C15.1 签证国家:澳大利亚
 
C15.2 证书编号规则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编号共16位,按以下规则编制:“A”+年份(2位)+原产地申请人备案号+流水号(4位)
 
C15.3 各栏填制要求
 
a)第一栏:注明中国或澳大利亚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b)第二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别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
 
- 如证书中包含不止一个生产商的货物,应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
 
- 如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其信息保密,可注明“应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要求可提供”(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sed body upon request)。
 
- 如生产商即为出口商,请在栏中填写“同上”(SAME)字样。- 如生产商未知,可在栏中注明“未知 "(UNKNOWN)。
 
c)第三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别
 
注明澳大利亚进口商(如已知)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d)第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如已知),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以及装货和卸货口岸。
 
e)供官方使用栏
 
-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在此栏注明“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字样。
 
f)第五栏:备注
 
- 本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或者信用证编号,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事项。
 
- 如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应在本栏注明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及国家等信息。
 
g)第六栏:项目号
 
注明商品项号,项号应不超过20项。
 
h)第七栏:唛头及包装号
 
如有唛头及编号,则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
 
i)第八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IN BULK)。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j)第九栏:HS编码。
 
对应第8 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6位)。
 
k)第十栏:原产地标准
 
标明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如该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填“WO”
 
- 如该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填“WP”
 
- 如该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填“PSR”
 
l)第十一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以千克为单位或者以其他计量单位分别注明其毛重或净重。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m)第十二栏:发票号码与日期
 
本栏应填写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n)第十三栏: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
 
- 此栏应填写最终目的国,目的国必须是澳大利亚。
 
- 此栏必须由出口商或生产商填写,经授权的原产地申办人员须在此栏签名,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二栏发票日期。
 
o)第十四栏:签证机构证明
 
-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日期,并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地址。
 
-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字样的“中英文签证印章”。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一致。印章应加盖清晰,且不能与签名重叠。
 
 
更多»本企业其它产品

[ 供应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