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简称普惠制(GSP),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
普惠制的给惠国有:欧盟27国(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爱沙尼亚、立陶宛、塞浦路斯、拉脱维亚、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马耳他、瑞士、罗马尼亚)、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土耳其、保加利亚、列支敦士登公国等均可办理普惠制产地证。
本公司所申办的产地证全部由官方机构签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查验真伪。
我司产地证办理流程如下:
1、首先确定所需要的产地证办理的类型。
2、下载产地证对应模板,根据产地证模板的要求填好资料信息。
3、将按要求填制好的产地证模板发送到公司
4、按照客户的资料我司发出产地证的确认件,请核对资料信息的准确性,并做出明确修改标识。
5、我司会邮寄产地证同时注意查收
普惠制产地证FORMA填制要求: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经我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
第二栏:受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受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必须是中国国内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必须是给惠国城市或国家)、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申请人不用填写此栏。由签证机构在本栏填写。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款号的可按顺序分列“1”、“2”、“3”……。该栏可留空。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 或“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据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给予商品详细的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税目号为准。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数量及总数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nude cargo)”。若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总数量应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必须认真审核。
(一)完全为中国原产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均填“P”。
(二)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须符合原产地标准)
1、产品出口到欧盟27国、瑞士、挪威、土耳其、列支敦士登、日本等国,填写“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例如:“W”95.03。
2、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出厂价的40%,只填“F”,不填HS编码。
3、产品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可留空或填“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
4、产品出口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前苏联国家,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离岸价的50%,填写“Y”字样,并在字母后面打上进口价值占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Y”45%。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如“只”、“件”、“匹”、“双”等。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即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发票号日期必须与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申请日期、十二栏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审签人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的一致,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与签名不可重叠。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发票日期和第十二栏申请日期。
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应有出口国名“中国”和进口国国名,进口国国名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一致。运往欧盟的货物,进口国不明确时,此栏可填“EU”。申请人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经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单位印章,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申请日期。